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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官網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锻ㄖ诽岢,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學校提高學費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
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堅持非營利和學生自愿原則
《通知》提到,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區(qū)分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分類管理;收費項目統(tǒng)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和公辦普通高中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規(guī)定實行分類管理。民辦義務教育收費按《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管理,與本通知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
此外,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非營利和學生自愿原則。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外,按規(guī)定為在校學生提供與教學或生活相關聯、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按規(guī)定通過引入第三方有償為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
按學期收取
《通知》明確,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堅持體現教育公益屬性,依法依規(guī)嚴格核定收費標準。
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民辦普通高中收費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同一所學校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zhí)行三年方可調整(降低學費標準的可縮短調整年限)。在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時,學校應當開展成本調查,統(tǒng)籌考慮生均培養(yǎng)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方案,并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學校集體會議審議通過,向社會公告后執(zhí)行。民辦學校應與學生及學生家長簽訂協(xié)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依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教育選擇權以及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學校提高學費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只限于起始年級(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學校降低學費標準,新生執(zhí)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標準與原收費標準中較低標準執(zhí)行。插班生或休學期滿繼續(xù)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民辦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學費不得實行分段收費政策。嚴禁以贊助費、捐款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在相同住宿條件下,學校住宿費標準應保持一致,住宿條件未發(fā)生明顯改善的,不得調高住宿費標準。只提供午間住宿的宿舍,收費標準應明顯低于全寄宿收費標準。